近日,中盐国本公司就海藻碘液向国家质监总局问询,国家质监总局给予留言回复,全文如下:
留言回复
问: 我公司在用的食用盐碘强化剂海藻碘液,在《食品安全法》实施前,已制定了企标并获得了卫生许可证。“卫监督发[2011]64号”的文件发布后,该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企标、卫生许可证相继到期,目前尚未公布国家标准和指定标准。但该产品不在GB2760、GB14880中,而在GB26878中列举。我们在用该添加剂开发产品的过程中,审批部门在产品标准备案、绿色食品申报等过程中要求我们提供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合法文件,请问我们提供“卫监督发[2011]64号”的文件是否可以证明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合法可行?
答: 1.未列入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、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14880)和卫生部公告的物质,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。2.根据《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》(卫监督发〔2011〕64号)规定,《食品安全法》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,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,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、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14880)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。